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3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擬對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進行調整,進一步規范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
《規定》強調,派出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資本市場工作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證監會黨委加強對派出機構黨委的領導、監督,同時要求派出機構建立健全履行監管職責的內部決策機制,明確派出機構可以向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咨詢、請求指導。
在監管職責方面,《規定》明確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證監會的授權實施行政備案,明確派出機構對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工作的監管職能,明確將網絡和信息安全、投資者保護、誠信監督和約束等事項納入日常檢查事項,明確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審理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
在風險防范和處置方面,《規定》規范了派出機構在涉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數據報送、檢查、風險預警和處置、調查等職責。擴大需核查的預警信息、風險線索的來源范圍,完善派出機構對于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優化私募基金風險處置機制,要求派出機構開展風險監測預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在監管、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
《規定》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推動相關主體適用先行賠付制度,明確派出機構應當向有關投資者保護機構通報本轄區內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協助配合有關案件辦理工作。明確規定派出機構負責支持、配合資本市場科技監管工作。明確派出機構負責建立轄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授權派出機構開展本轄區內資本市場活動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法律建議意見。派出機構還需負責本派出機構和轄區市場相關輿情信息的監測、處置和引導工作,督促轄區經營主體建立健全輿情監測及應急處理機制。